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碧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103 年度聲沒
字第1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碧珠前因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2 年 4 月29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118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依職權 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於102 年5 月13 日以102 年度上職議字第1676號駁回再議確定,嗣緩起訴期 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傳真機1 臺、六合彩號碼單2 張、聯 發通知單對獎日期(101 年12月)2 張、帳冊1 本、獎金單 2 張、下注號碼記事本11本及簽注單53張,均係被告所有供 犯罪所用之物及當場賭博之器具、賭檯處之財物,業據被告 供述在卷,並有查獲現場照片在卷可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1 及刑法第266 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定有明文。次按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刑法第266 條第2 項所明定。據此,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均為刑法第 40條第2 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又刑法第40條之修正理由為 :「一、按特別刑事法律如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或其他 可單獨宣告沒收者,因不限於裁判時併予宣告,爰增訂『除 有特別規定者外』文字,以資區別。二、刑法分則或刑事特 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 、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 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爰於第2 項增訂之。」足認 上開條文修正後,已明確表示當扣案物為「非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因 無主刑之存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聲請法院單獨 宣告沒收;若扣案物為「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時,檢察 官則應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各該違禁物、專科沒收等規定 ,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 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之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被告潘碧珠上開犯賭博案件,業經聲請人以被告違反 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及第268 條規定為由,以102 年度偵字 第1181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經依職權送再 議,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2 年5 月13日,以102 年度上職議字第1676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 ,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職權再議駁回之處分書各1 份在卷 可稽。又上開緩起訴處分已於103 年5 月12日期滿未經撤銷 ,被告並依命令向公庫支付緩起訴處分金新臺幣5 萬元,另 參加法治教育1 場次,而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等情,有 卷附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財團法 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雲林分會收據、雲林地檢署法治 教育心得感想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 而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犯 罪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編號5 、6 所示之物,係當場賭博 之器具,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見警卷第3 頁、102 年度偵字 第1181號卷第10頁),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又聲請人雖漏引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 266 條第2 項作為依據,然法院仍得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 裁定宣告沒收之,不受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是本件聲請 與前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扣案如附表編號7 所 示之物,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均供稱:帳冊是互助會所用( 見警卷第3 頁、102 年度偵字第1181號卷第10頁),又卷內 並無相關證據足以證明上開帳冊係屬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 依前揭說明,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刑法第40條第2 項 、第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陵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惠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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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 數 量 │ 所 有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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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傳真機 │1 臺 │潘碧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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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六合彩號碼單 │2 張 │潘碧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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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聯發通知單對獎日│2 張 │潘碧珠 │
│ │期(101年12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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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獎金單 │2 張 │潘碧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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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下注號碼記事本 │11本 │潘碧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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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簽注單 │53張 │潘碧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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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帳冊 │1 本 │潘碧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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