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家庭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393號
ULDM,102,易,393,2014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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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39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富
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續字
第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與己○○(涉嫌妨害家庭部分, 業經撤回告訴,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為○○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之同事,明知己○○為有配偶之 人,竟基於與之相姦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6 月初某日,在 其雲林縣斗六市○○里○○街00號0 樓住處,與己○○為性 交行為1 次。嗣因己○○之夫乙○○察覺有異,報警處理, 並提出告訴,而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 相姦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 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參照)。又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 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 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 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 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 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 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參照最高法院76年臺上 字第498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 旨)。又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 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 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 30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 於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其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 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 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



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 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參照最 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刑事訴訟新制採行改良 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後,檢察官負有實質舉證責任,法院僅立 於客觀、公正、超然之地位而為審判,雖有證據調查之職責 ,但無蒐集被告犯罪證據之義務,是倘檢察官無法提出證據 ,以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即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俾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1 項 、第2 項、第161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規定 即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4036號判決參照)。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相姦之犯行,無非係以:㈠告訴 人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指述;㈡證人己○○ 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㈢證人即乙○○友人邱 ○○、證人即乙○○母親張○○於警詢、偵訊時之指述及證 人即乙○○友人吳○○於偵訊時之指述;㈣證人即己○○之 同事廖○○、張○○、林○○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㈤被 告(暱稱:○○○)與己○○(暱稱:00 000 00000)在網 路FACEBOOK對話內容翻拍照片(詳附件一);㈥被告及己○ ○於101 年7 月26日寄發給告訴人之簡訊翻拍照片(詳附件 二);㈦被告與己○○相偕逛街並當街接吻之蒐證照片;㈧ 被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㈨101 年7 月24日被告與己 ○○、被告等人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派出所之對話 錄音譯文;㈩己○○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查詢日期: 101 年8 月8 日)為其論罪之主要依據。訊據被告固坦承與 己○○為同事關係,進而交往成為男女朋友,並有在網路FA CEBOOK上對話,也曾與己○○一同出遊、逛夜市等情,惟堅 詞否認有何相姦之犯行,並辯稱:未曾與己○○發生性行為 ,在網路FACEBOOK上與己○○之曖昧對話,就是在網路上開 玩笑的,提到一位「他」,不知道是誰;也不知道己○○已 婚有小孩等語。
四、經查:
㈠己○○與告訴人於91年1 月31日結婚,有己○○之全戶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查詢日期:101 年8 月8 日)1 份在卷可憑 (見101 年度偵字第4433號卷,下稱偵卷,第11、12頁), 是己○○於101 年6 月初某日確為有配偶之人;又被告曾於 101 年5 月24日出境,同年6 月3 日入境,亦有被告之入出 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1 份附卷可參(見101 年度偵續字第99 號卷,下稱偵續卷,第130 頁),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雖領有中度聽障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見偵卷第46



頁),然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與己○○有用言語及在網路FA CEBOOK聊天,聽不懂就用手機打字等語(見本院卷第146 頁 ),足見被告可透過文字與他人交談,並理解文字之意思。 又被告固否認知悉己○○為有配偶之人,惟觀諸附件一所示 被告與證人己○○之網路FACEBOOK對話內容,被告與證人己 ○○於101 年3 月26日之對話內容不斷提到1 位「他」,且 討論己○○與該人之互動關係,包括:「要『他』吃都說吃 飽了,死都不吃」(附件一編號⒈)、「跟『他』早晚的事 」、「我知道一定是不可能了,好陌生的『他』,不是十年 前的那個人了,富富你會變嗎?會不會跟『他』一樣」、「 不會,『他』只是朋友帶壞,『他』愈來愈自私」、「玩心 太重了,『他』覺得運動沒錯,你也愛運動,認同『他』嗎 ?運動大於家人的愛了,太超過了」、「我知道的是你會找 我去,我陪伴著你,『他』要的是朋友」、「『他』嫌妳什 麼」、「保齡籃球阿,我沒跟『他』打球過」、「你說『他 』嫌妳保齡球籃球爛」、「『他』不會找我,我也不跟『他 』,沒有啦」、「不會,『他』只跟他朋友」(附件一編號 ⒉),可見兩人所談論的「他」,為己○○之家人,並非普 通朋友,參以被告回應己○○:「妳還有要養孩子與生活費 」、「老婆> 朋友」、「『他』沒用男人爛?」等語(附件 一編號⒉),顯然就是在討論己○○之配偶,而非以前或現 在交往的對象而已。是以,依上開被告在網路FACEBOOK回應 之內容來看,被告應知悉己○○已婚,與他人育有子女。 ㈢按刑法第239 條係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 年以下 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亦即有配偶之人與人發生姦淫 行為始有處罰,該規定係於刑法第17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章節,核與同法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章節有關性交規 定,應另依同法第10條第5 項定義為「稱性交者,謂左列性 侵入行為:以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 行為」不同;易言之,刑法第239 條通姦、相姦行為,主要 係處罰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他人發生之姦淫行為,導致原有 婚姻關係出現危機,非如性交採廣義解釋,則依罪刑法定主 義,倘無證據證明一方以性器進入對方性器內之行為,尚難 遽以刑法通(相)姦罪責相繩。是依上開說明,公訴人所舉 之上開證據須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與有配有之己○ ○為相姦之犯行。
㈣關於被告與己○○是否於101 年6 月初某日,在被告位於雲 林縣斗六市○○里○○街00號0 樓住處,為性交行為1 次, 證人己○○於101 年7 月31日警詢、101 年9 月7 日偵訊時



均否認曾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見偵卷第7 、8 、50頁),於 102 年4 月17日偵訊時先否認曾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見偵續 卷第126 頁),嗣又改稱:曾與被告有過1 次性行為,是在 被告從韓國回來時,伊下班後去找被告,在被告房間自然而 然發生的等語(見偵續卷第127 頁),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曾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是在被告從韓國比賽棒球回來以後 ,當時是6 月份等語(見本院卷第65頁反面、第66頁),前 後供述已非一致;再者,證人己○○關於與被告發生性行為 之時點,於前揭偵訊時供稱「被告從韓國回來時」(見偵續 卷第127 頁),又於本院審理時先證稱:記得是「5 月」與 被告發生性行為,之後還有發生過等語(見本院卷第65頁反 面),對於檢察官詰問是否記得6 月份有無與被告發生性行 為,則思考未答(見本院卷第65頁反面),於檢察官再次詰 問被告101 年5 月24日出國,6 月3 日回國,被告從韓國回 來後,有無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始證稱:就是在「被告從韓 國回來以後」,那就是在「6 月」發生性行為的等語(見本 院卷第65頁反面、第66頁),並於辯護人詰問時稱:102 年 4 月17日偵訊說曾經有1 次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是指1 次在 6 月;被告從韓國回來之後伊有去被告家,不是當天,但不 知道是被告回來後隔幾天去,是在伊大夜班下班早上8 時之 後,不記得到被告住處後多久發生性行為,有先去吃早餐, 不確定當天是否下午回自己家等語(見本院卷第68頁反面、 第69頁、第70頁反面),所述亦有不一;此外,證人己○○ 於102 年4 月17日偵訊時,對於檢察官問及是在怎樣之狀況 下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僅推稱:有同意,但不記得是否半推 半就等語(見偵續卷第127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 從韓國回來之後,不是當天,是第1 次與被告發生性關係等 語(見本院卷第71頁反面),但對於辯護人詰問為何當天會 去找被告,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是在怎樣之情形下發生,有 無印象被告身上有何特徵,卻未答或表示不知道怎麼回答( 見本院卷第69頁反面至第70頁反面),又雖證稱當天被告有 全身脫光,但經辯護人當天被告未穿衣服之時間有多長,先 思考未答,經一再追問是否有3 小時、2 小時、1 個半小時 、1 小時,最後問大概多久,始回答大概半小時(見本院卷 第70頁、第71頁及反面),證人己○○對於所謂第1 次與被 告在其同意下發生性行為之經過,特別是怎麼開始的、如何 進行等細節,有無法加以陳述說明之情形,此與一般人對於 詰問及親身經歷之事之反應有別;另本院向證人己○○確認 ,何以記得清楚被告101 年6 月3 日從韓國回來後過幾天, 曾與被告發生性行為1 次,證人己○○係回以:因被告從韓



國回來後比較常去,才記得清楚等語(見本院卷第72頁反面 ),與證人己○○於檢察官第1 次詰問及何時與被告發生性 行為,直接回答「5 月」,而非「被告從韓國回來後」,並 稱「不記得被告什麼時候去韓國」(見本院卷第65頁反面) ,更是前後矛盾。況且,告訴人係在己○○以被告身分於10 2 年4 月17日偵訊時,改供稱曾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後,即撤 回對己○○之告訴,自不能排除己○○係以坦承與被告發生 性行為之供詞作為交換條件,換取告訴人對其撤回告訴,證 人己○○之證詞自非無瑕疵可指,難以盡信,是認證人己○ ○上開前後不一之證詞,尚不足以認定被告有於上開時、地 為相姦行為之犯行。
㈤告訴人固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陳:101 年7 月24日 伊與邱○○、吳○○及員警到被告住處,敲門表示要找己 ○○,被告知父親開門後,伊在門口呼喊己○○,過數分鐘 己○○才走出來;當天到○○派出所,己○○有向伊承認與 被告發生過性行為,是被告剛從韓國回來時,101 年6 月初 在被告家裡,伊有錄音;當時朋友邱○○、吳○○、張○○ (就是錄音裡之「阿伯仔」)、伊之父母、岳父母、弟弟及 弟媳也都在場等語(見偵卷第4 、50頁;偵續卷第60、94、 118 頁;本院卷第130 頁及反面、第131 頁反面、第132 頁 、第134 頁反面),並有證人邱○○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 伊是告訴人之同事,當天在○○派出所,告訴人有問己○○ 是否與被告發生關係,己○○回答「有」,後來己○○發現 告訴人在錄音,2 人就發生爭執,己○○說都承認了幹嘛還 錄音,告訴人又問1 次,己○○就不回答,後來己○○之母 親再問己○○,己○○就是不講,只點頭表示,己○○之母 親還代為表示「有啦」;伊沒有問己○○,只在旁邊看並錄 影等語(見偵卷第72、73頁;偵續卷第31、66、94、118 頁 ),證人吳○○於偵訊時證陳:證人邱○○所述無誤,伊當 天在○○派出所,也有聽到己○○說「有」等語(見偵續卷 第95頁),證人張○○於警詢及偵訊時證陳:當天到○○派 出所,有看到己○○之母親問己○○是否與被告發生關係, 己○○以點頭表示有,己○○之母親還代為表示「有啦」; 也有聽到告訴人問己○○是否與被告發生關係,己○○說有 等語(見偵續卷第63、95頁),然查:
⒈證人己○○於101 年7 月31日、12月7 日警詢、101 年9 月 7 日、102 年4 月3 日偵訊時均表示:是告訴人逼迫伊承認 的,當時人很多,告訴人一直逼問,說不會針對伊,伊才承 認;因為告訴人也知道被告去韓國,且被告從韓國回來後, 伊比較常去被告家裡,才會說被告從韓國回來後有與被告發



生性行為;伊沒有跟母親承認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等語(見偵 卷第8 、51頁;偵續卷第32、118 頁),否認於101 年7 月 24日在○○派出所向告訴人坦承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乙節,係 出於其自由意志,亦否認曾向母親坦承上情。
⒉經本院勘驗告訴人(代稱康)與證人己○○(代稱簡)當日 之對話內容如下:
①檔名:MOV002A
⑴時間:共14分16秒
⑵內容(節錄)(見本院卷第49頁及反面、第50頁反面): 【04:35】康:阿那個男的也是啦,阿就兩個調同班才同時 休假,同時出去玩,對不對?妳是不是昨天
禮拜六,禮拜六晚上是不是和他去我們家?
【04:48】簡:沒有啦!
【04:49】康:沒有?
簡:陪他去那個啦。
【04:50】康:妳去我們家還沒有?
【04:51】簡:去,去阿然後馬上就出來了。我哪有。 【04:54】康:半個小時咧還沒有?
【04:55】簡:什麼時候半個小時?
【04:57】康:在家裡,還沒有?
【04:58】簡:他在樓下而已好不好。
【04:59】康:我哪知道,他就,事實就有進去我們家阿! 【05:01】簡:他只有在樓下那邊坐而已。 【05:02】康:那妳後來,阿妳後來不是有去他家睡嗎? 【05:05】簡:沒有啦,沒有睡啦!
【05:06】康:阿沒睡,那不然妳5 點多去他家做什麼? 【05:09】簡:我要去陪他坐火車啦!
【05:11】康:坐火車?阿妳去他家睡多久? 【05:15】簡:沒睡啦!
【05:16】康:沒睡?早上就去睡了,還沒睡?妳當作我都 不知道嗎?我叫人跟蹤妳很久了,不想講妳
而已啦!蛤,阿還開我的車開得穩穩,讓他
我的車去四處晃,去看妳的車,去看說妳要
買車喔,開我的車晃到虎尾去,要找看要買
什麼,二手車,對不對?
【05:42】簡:我哪有在看?
【05:42】康:哪沒在看?好險沒被他睡到大肚子啦!不然 妳現在更難解決,沒抓姦在床啦,對不對?
但是這些證據就有夠了啦,告他妨礙家庭
有夠了啦。蛤,算妳有厲害啦,妳和他一起




,都在他家做啦,所以妳要,要被我抓姦在
床很難對吧?妳真是算準準,妳真是不甘把
那條。
【10:53】康:好啦別說那些啦,我現在不要說那些了,現 在要說這個男生跟妳的關係而已啦,我要告
妳這件妨礙家庭,妨礙這條罪而已啦。
【11:01】簡:你敢,你有證據嗎?
【11:02】康:沒證據而已啦,對啦差一步證據啦。 【11:05】簡:沒證據你就不要在那邊亂說。 【11:06】康:妨礙家庭有啦。至少妳有跟他睡很多次啦, 對不對?
【11:10】簡:你有證據嗎?有證據你再來說啦! 【11:12】康:沒有啦。但是妳從3 月底到現在都在那裡啦 ,沒關係啦,等妳爸妳媽來,要怎麼橋再來
喬啦,嘿阿,妳就阿還死不認罪,我一直要
給妳機會,要給妳認錯,妳就不要,妳一直
沒改變,每天都去,妳敢發誓妳沒有每天去
嗎?
【11:27】簡:你難道,你難道都沒改變?你有改變嗎?你 為什麼要每天出去?
②檔案:MOV00010A
⑴時間:共10分46秒
⑵內容(見本院卷第57至59頁反面):
【00:07】康:妳要放過他,蛤,跟他…跟他咧,他都一直 騙妳,對吧?
【00:22】簡:沒有啊,他也是,他也是,他也是都有在替 我想。
【00:28】康:替妳想什麼?
【00:31】簡:藥啊,他也是都會跟我說要記得拿藥。 【00:34】康:啊妳就要這樣跟他亂來,就都去他家這樣睡 。蛤,你甘知道我看到那個有多難過?蛤。
【00:42】簡:我沒去他那裡,我沒,那晚我不是去他那裡 啦,我是去那邊之後我們要去臺中。
【00:50】康:去臺中?
【00:51】簡:去看…有什麼事情。
【00:52】康:去哪?臺中哪?
【00:53】簡:(模糊)…。
【00:55】康:汽車旅館喔。
【00:56】簡:沒有啦。
【00:58】康:不然妳去,阿妳不是每天都去他家,最近每



天不是都去他家,每天妳都在他家出現啊,
阿中午去吃飯啊,下午又回來,所以妳曾有
在他家跟他怎麼樣就對了,對不對?嗯,有
曾去外面過夜?上次去高雄那次沒過夜嗎?
【01:27】簡:沒有啊,我何時有?
【01:28】康:那去臺南那次咧?
【01:29】簡:沒有啦,當天就回來了。
【01:31】康:妳都去他家。
【01:32】簡:蛤?
【01:33】康:妳都在他家。
【01:35】簡:我也是最近,最近才去的。 【01:37】康:最近才去?整個月,從他出國回來就每天去 ,最近才去?妳當作我不知道喔?
【01:44】簡:就是從那時候。
【01:45】康:嗯,妳不是很愛他嗎?妳不是很愛他嗎?蛤 ?
【01:51】簡:對他也是有感情…。
【01:54】康:嗯。所以妳確定要怎樣?要跟他切?妳放得 下嗎?
【02:12】簡:阿你,你,你以後會體諒我嗎? 【02:18】康:共同來看要怎樣做,若做的好就好阿,當然 就是,夫妻就是互相要扶持阿,互相體諒,
互相,不然妳這樣是要怎麼樣維持一個家庭

【02:29】簡:不然,不然我換工作?
【02:31】康:嗯?阿他有跟妳怎麼樣嗎?有嗎?有嗎? 【02:42】簡:什麼怎麼樣?
【02:43】康:跟妳怎麼樣,發生關係阿,都在他家跟他發 生關係,有還沒有?蛤,有還沒有?蛤,到
底有還沒有?有就有,沒有就沒有阿,蛤,
有嗎?蛤,妳都傻傻被他騙,真的有夠傻,
還替他想,他就要咬妳了,當作不認識妳,
當作不知道妳有丈夫有孩子,不知道妳在想
什麼,傻蛋,妳確定妳有跟他怎麼樣嗎?有
還沒有?
【03:41~48】(簡哭泣聲)
【03:49】簡:有那麼重要嗎?
【03:50】康:有,對我來說很重要,我要妳講,有沒有? 【03:59】康:蛤?
【04:05】康:有沒有?




【04:22】康:妳今天去他家也有,對嗎? 【04:23】簡:沒有啦,我,我才剛去而已。 【04:26】康:妳早上去沒跟他怎樣嗎?
【04:27】簡:沒有啦,我。
【04:30】康:那那天呢?那天半夜去他家。 【04:33】簡:我不是說我澡洗一洗,就東西收拾我們去臺 中阿。
【04:43】康:妳在3 月就跟他有怎樣,對嗎? 【04:46】簡:3 月。
【04:48】康:有嗎?
【04:49】簡:3 月。
【04:50】康:對阿。
【04:51】簡:沒有啦!
【04:52】康:那不然妳什麼時候跟他發生關係? 【04:56】簡:回來那時候。
【04:57】康:韓國回來?
【04:58】簡:嘿阿。
【05:00】康:妳就去他家
【05:03】簡:(模糊)…。
【05:05】康:從韓國回來,妳就都去他家,對嗎? 【05:10】簡:嗯。
【05:11】康:有跟他發生關係?蛤?是妳自願的還是他強 迫妳的?
【05:19】簡:嗯。
【05:20】康:蛤?
【05:21】簡:嗯。
【05:24】康:嗯?
【05:26】康:妳有承認妳有跟他怎麼樣?(模糊)…。 【05:34】簡:(模糊)…。
【05:41】康:先叫他(模糊)…,叫他給我精神上賠償。 【05:48】簡:那你還要叫我跟他說話嗎? 【05:50】康:不用,等下我叫他來說,等下妳就,妳有承 認和他怎麼樣就好了,那個就看他們跟我橋
了阿。我要咬他而已啦,我不會對妳怎麼樣

【06:04】簡:嗯。
【06:05】簡:(模糊)…。
【06:07】康:我只是要跟他橋而已。
【06:09】簡:(模糊)…
【06:11】康:好啦,那到時候看他,看他怎樣對我賠償。



【06:14】簡:(模糊)…
【06:17】康:好。所以妳確定妳跟他有關係就對了。有嗎 ?
【06:34】康:確定有,就是從韓國回來妳就跟他發生關係, 有嗎?到現在幾次?每禮拜都有?
【06:50】康:蛤?
【06:51】簡:(模糊)…。
【06:58】康:所以妳有承認妳跟他?蛤? 【07:09~46】康:妳有承認嗎?恩?他一定不承認的。蛤 ?
【07:46】康:不會啦,我怎麼會拋棄妳? 【07:48】簡:有啦,你(模糊)…。
【07:50】康:我就說妳討客兄而已,我就很不爽ㄟ阿,有 哪個男生可以忍受這樣,自己的妻子這樣?
恩?那個男生不對阿。
【08:02】簡:你也不對阿。
【08:03】康:那個男生不對阿。
【08:04】簡:你也不對。
【08:05】康:好啦。…知道妳是有丈夫有孩子的人,竟然 還跟妳這樣亂來,都是他不對。恩。
【08:25】簡:我也有不對。
【08:27】康:妳(模糊)…還是他…。
【08:42】康:在韓國,去高雄陪他,看他打球,這樣,妳 就知道我在生氣了妳還這樣。
【08:54】簡:(模糊)…。
【09:02】康:所以妳是在韓國回來才跟他發生關係,之前 都沒有?對嗎?韓國回來才發生,才去他家
跟他發生關係,對嗎?
【09:15】簡:(模糊)…。
【09:19】康:我當然說氣話,我當然叫妳(模糊)…,妳 做到這樣我當然說氣話,一個男的,哪個能
忍受自己的妻子被,被人家,你,你妻子被
人家,被人家男的那種事情,弄到那樣,妳
自己想看看這樣對嗎?
【09:33】簡:我說我是。
【09:35】康:妳若說是開車就沒話講阿,對吧? 【09:41】康:阿這樣妳就要跟他亂來?(模糊)…不知道 在想什麼…,蛤?
【09:53】(康嘆氣一聲)
【09:57】康:所以妳從韓國回來才跟他亂來?跟他發生關



係蛤?…。
【10:05】簡:我沒有啦。
【10:08】康:那到現在呢?好啦,等下看他怎麼說,看他 怎麼樣,看他怎麼說啦,看他怎麼…,嘿阿
,回來跟妳爸再說啦。
【10:23】簡:回來再說啦。
【10:25】康:先看他怎麼說阿。
【10:30】簡:你要怎麼說啦?
【10:31】康:我,我叫他爸。
⒊經本院勘驗在場人與證人己○○當日之對話內容如下: ①檔名:MOV0011A
②時間:共5 分13秒
③內容(見本院卷第57至59頁反面):
【00:03】康:有沒有啦?妳跟阿伯仔承認啦。 【00:05】伯(指張○○):你,你問她啦。 【00:06】康:妳看妳有沒有跟那個男生怎麼樣?他有把妳 怎麼樣嗎?有沒有啦?妳自己說啦,這邊就
我們自己而已啦沒關係。
【00:13】伯:...你們母子。
【00:17】康:妳,妳自己說啦!我,也是爭一口氣而已啦 ,妳叫伯仔去跟他喬啦,那男人躲在那裡都
不敢進來說,妳沒看見嗎?蛤?他說他多愛
妳。
【00:35】一女子:他妨礙別人的家庭,妳就要把他咬說來 ,他妨礙別人家庭...。
【00:38】康:他說他很愛妳很愛妳,那現在呢?現在叫他 進來講阿,蛤,他有愛妳嗎?有沒有啦?妳
跟伯仔說,伯仔去處理啦,他跟伯仔說沒有
啦,那妳,妳自己呢?妳自己看要怎麼樣跟
伯仔說。【00:55】伯:都不可以隱瞞喔! 【00:57】康:嘿阿。... 叫他自己快來喬喬,快來喬喬, 不要,8 點了,還要上班,喬喬了回來。
【01:05】伯:勇敢,勇敢面對。
【01:07】康:嘿阿。有就有,沒有就沒有啦。 【01:08】伯:勇敢面對。對阿。
【01:10】簡母(指己○○之母):己○○坦白講沒關係。 【01:12】簡父(指己○○之父):事情處理好就好,不要 這樣。
【01:16】康:嘿阿,有沒有啦?
【01:18】伯:勇敢面對,事情遇到了,就面對。



【01:21】康母(指告訴人之母):對阿,敢做就要承認... 。
【01:23】伯:知道不對,就是要改,不可以意氣用事,絕 對不可以用賭氣的意氣用事,都不是解決事
情。
【01:38】康:有沒有阿?快講講,趕快解決阿,不然坐在 這裡,妳不是說要趕快回去,趕快回去,不
然大家都在這裡,8 點了阿,妳跟伯仔說,
伯仔去跟他喬啦。不用,不要再我這樣,在
那跟他,讓我跟伯仔在這大小聲講,妳跟伯
仔說,嘿阿。
【01:55】伯:因為,以我所,以我們朋友這群的角度,他 的處理方式我最清楚啦,我知道的很清楚啦
。我知道的很清楚。這就是說。
【02:10】一女子:可以叫他進來再說,他父親也可以阿。 【02:14】一男子:嘿阿,叫當事人進來講阿! 【02:23】康:有沒有啦?去面對啦!都已經到這裡來了。 【02:40】伯:對不對?阿妳就面對,確實有還是沒有?若 有,有就有,沒有就沒有,這角度不同,這
差很大,差很大一段的,這不是隨便講講,
講阿,我有,我有就好了,這不可以這樣的
,有就有,阿沒有就沒有,對吧,因為我問
的意思是這樣啦,阿因為這要問你們當事人
才知道,其餘就沒有人知道阿。
【03:09】康:有沒有啦?妳講,蛤,妳跟伯仔說啦,從他 韓國回來才開始對吧,都這樣了妳還不講。
【03:28】一女子:坦白講一講啦!
【03:29】康:妳在韓國回來就跟他發生關係對吧?有沒有 啦,跟伯仔說阿,伯仔要處理阿,蛤?阿現
在男生不承認阿,阿就要把妳,現在事情發
生了就要把妳踢到一邊去了,妳自己還傻傻
的被他騙還不知道,蛤,妳沒看到他那樣事
不關己地躲在那裡,對不對?有沒有啦?
【03:57】伯:因為我跟妳說啦。
【04:00】簡母:阿妳就說出來,說給他們聽阿! 【04:01】伯:在法院上這種事情發生,妳在這裡有講好還 是沒講好不管,只要妳去到法院,法官問妳
了,妳也無法爭辯。
【04:10】康:恩。
【04:11】邱(指邱○○):不能做偽證。



【04:12】伯:妳有聽懂嗎?在法庭上妳也沒辦法爭辯,妳 沒有就是沒有,有就是有啦,妳在法官那邊
也沒辦法爭辯什麼,如果去被人家測謊妳就
麻煩了,對不對?所以事情要圓滿,就在這
圓滿就好,不要在法庭那圓滿。
【04:29】伯:有沒有說一句話,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 。
【04:32】康:有沒有啦?妳跟伯仔說就好。 【04:41】簡:他在偷錄音。
【04:42】康:剛剛就錄完了,妳是在擔心什麼,妳現在還 要維護那個男生喔?
【04:46】簡:沒有啦。我已經跟你說過了,我已經坦白跟 你承認過了,你為什麼還要故意這樣逼我?
【04:52】邱:嫂子,好啦,好好說
【04:54】一男子:好啦,別再說那些。
【04:55】邱:妳別越說越激動。
【04:57】康:好啦。
【04:58】簡:我們剛剛兩個人不是說好了嗎? 【05:00】康:好啦。講好了。
⒋對照前揭⒉①之勘驗內容來看,當天告訴人確實有提及要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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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