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9號
原 告 于白儂
張秀琴
吳月嬌
蘇涂美燕
劉忠仁
王明標
劉育貞
蔡秋妹
上列原告因巷道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
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第
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於本院)
,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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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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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繳納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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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代表人劉政鴻與機關之關係:「(│
│ │縣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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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起訴狀未表明訴訟標的:本件起訴之聲明求為撤銷之│
│ │「原處分」為何?是否即為起訴狀附件一「苗栗縣政│
│ │府辦理『苗栗縣現有巷道評議小組102 年第2 次審議│
│ │會議』會議紀錄」?又本件是否已經訴願程序?訴願│
│ │結果及訴願決定日期字號為何?均應具體表明,並應│
│ │附具訴願決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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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起訴狀未釋明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何,本院│
│ │無從判斷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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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起訴狀未記載正確之行政法院名稱:「臺灣苗栗地方│
│ │法院行政訴訟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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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原告均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之簽名或蓋│
│ │章不得為影印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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