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道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3年度,9號
MLDA,103,簡,9,201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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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9號
原   告 于白儂
      張秀琴
      吳月嬌
      蘇涂美燕
      劉忠仁
      王明標
      劉育貞
      蔡秋妹
上列原告因巷道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
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第
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於本院)
,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附表:
┌──┬───────────────────────┐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
│1  │未繳納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
│2  │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代表人劉政鴻與機關之關係:「(│
│  │縣長)」。                  │
├──┼───────────────────────┤
│3  │起訴狀未表明訴訟標的:本件起訴之聲明求為撤銷之│
│  │「原處分」為何?是否即為起訴狀附件一「苗栗縣政│
│  │府辦理『苗栗縣現有巷道評議小組102 年第2 次審議│
│  │會議』會議紀錄」?又本件是否已經訴願程序?訴願│
│  │結果及訴願決定日期字號為何?均應具體表明,並應│
│  │附具訴願決定書。               │
├──┼───────────────────────┤
│4  │起訴狀未釋明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何,本院│
│  │無從判斷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  │
├──┼───────────────────────┤
│5  │起訴狀未記載正確之行政法院名稱:「臺灣苗栗地方│
│  │法院行政訴訟庭」。              │
├──┼───────────────────────┤
│6  │原告均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之簽名或蓋│
│  │章不得為影印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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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