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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474號
MLDV,103,補,474,2014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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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74號
原   告 長億儷舍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雷紀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建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4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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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