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5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錦煥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623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2,1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