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450號
MLDV,103,補,450,201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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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50號
原   告 李惠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興銓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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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