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31號
原 告 彭瑞丁
彭信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彭瑞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8,813 元【
計算式:苗栗縣銅鑼鄉○○○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1,697 平方公
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300 元(原告彭瑞丁應有部分3/8
+原告彭信富應有部分1/4 )=1,378,812.5 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