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431號
MLDV,103,補,431,201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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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31號
原   告 彭瑞丁
      彭信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彭瑞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8,813 元【
計算式:苗栗縣銅鑼鄉○○○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1,697 平方公
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300 元(原告彭瑞丁應有部分3/8
+原告彭信富應有部分1/4 )=1,378,812.5 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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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