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425號
MLDV,103,補,425,201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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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2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彭阿地
      陳峻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
  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苗栗縣通霄鎮
  ○○○段000 ○00000 ○00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1/30,
  下稱系爭土地)設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
  告陳峻峯塗銷系爭土地之抵押權登記。本件所擔保之債權為
  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而供擔保物即系爭土地價額
  如附表所示為595,664 元,是供擔保物價額低於債權額,依
  前揭規定,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擔保物價額為準
  ,經核定為595,664 元。
二、原告備位聲明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土地之抵押權設定行為
  ,並請求被告陳峻峯塗銷系爭土地之抵押權登記。則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
  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之;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
  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
  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臺抗字第222 號裁定意旨參照)
  。原告主張對被告彭阿地之債權額為615,654 元,而被撤銷
  法律行為之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595,664 元,是備位聲明
  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95,664 元。
三、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同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亦有明文。
  原告主張之先位及備位聲明,其訴訟標的價額相同,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595,664 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
  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附表:
┌──┬─────────┬──────┬────┬──────┬────────┐
│編號│  土地地號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設定權利範圍│價額(新臺幣,元│
│  │(通霄鎮北勢窩段)│ (元/ ㎡) │ (㎡) │      │以下四捨五入)  │
├──┼─────────┼──────┼────┼──────┼────────┤
│ 1 │   525     │  590   │ 4,198 │  1/30  │   82,561元 │
├──┼─────────┼──────┼────┼──────┼────────┤
│ 2 │   525-2    │  590   │  288 │  1/30  │    5,664元 │
├──┼─────────┼──────┼────┼──────┼────────┤
│ 3 │   526     │  590   │ 25,802 │  1/30  │   507,439元 │
├──┼─────────┴──────┴────┴──────┼────────┤
│合計│                            │   595,66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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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