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 告 清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桂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助信律師(即趙金生之遺產管理人)間給付管
理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5,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