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75號
原 告 賀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昕浩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0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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