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共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3年度,256號
MLDV,103,苗簡,256,2014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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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256號
原   告 方世樑
被   告 林清錦
      張林雲霞
      方慶明
      方慶富
      方碧蘭
      呂方秀蘭
      方進良
      方進財
      方進富
      方進賜
      萬方雪
      林方金雲
      李方美雲
      方寶銀
      方寶珠
      謝英村
      謝長壽
      謝長彰
      謝坤宗
      謝碧霞
      謝碧琴
      林明山
      林正偉
      林蓓茹
      林蓓君
      謝鳳凰
      謝金花
      方信繁
      方信藏
      謝王桂鳳
      謝政良
      謝文乾
      方士彥
      方佳立
上列原告方世樑與債務人林清錦等間請求變賣共有物等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前)內
,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
主文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被告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部分請勿省略)及手 抄本、繼承系統表。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現在之戶籍地。
貳、若逾期未補正,本件則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理由
壹、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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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