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223號
被告即反訴原告 楊仙惠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陶晟建材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425,3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4,63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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