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03年度,12號
MLDV,103,苗小,12,2014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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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小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洺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勝坤
訴訟代理人 劉林秀盈
      劉宗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張洺暉對於民國
103 年6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
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42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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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