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3年度,3號
MLDV,103,婚,3,2014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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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婚字第3號
原   告 張家華 
被   告 莊双娥(誤載為庄双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概要:
一、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為大陸籍配偶,兩造於民國90年4 月17日結婚,婚後被告於同年8 月3 日入境來臺與原告共同 生活,惟不久被告竟離家出走,音訊全無,嗣因行方不明及 逾期停留,遭查獲並於91年9 月17日遣送出境,之後則未曾 再返台與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並於大陸地區訴請離婚,兩造 分居迄今已逾12年,被告顯無維持婚姻的意願。為此,爰依 民法第1052條第2 項「重大事由之規定,請求判決兩造離婚 。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貳、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離婚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法院、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 法院、訴之原因事實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 第5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婚後夫妻約定共同生活於 苗栗縣後龍鎮○○里0 鄰○○路00○00號之原告住所地,離 婚之原因事實亦發生在原告住所地,此有原告之戶籍謄本為 憑,依上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次按婚姻事件之夫妻一 方為中華民國人者,由中華民國法院審判,家事事件法第53 條第1 項第1 款亦有規定,先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三、按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2 項亦有明白規定。本件被告為大 陸地區人民,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前揭說明 ,應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即中華民國法律為兩造離婚之準據 法,合先敘明。
四、次按夫妻之一方,有民法第1052條第1 項以外之重大事由, 難以維持婚姻者,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



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再按民法親屬編於74年修正後,於第1052條增列上開第2 項 離婚事由之概括規定,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 較富彈性,是夫妻間發生足使婚姻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者, 雖不符合該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亦無不准依該條第2 項 訴請離婚之理,不因當事人併據同一事實主張有該條第1 項 離婚原因而有不同,此有最高法院86年度第2 次民事庭會議 可資參照。又該條文所謂「其他重大事由」,乃指婚姻是否 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並從主觀上即當事人是否已喪失 維持婚姻意願,及客觀上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 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願之程度。五、經查,原告主張兩造為夫妻,婚姻關係仍存續中,惟被告婚 後來台不久,棄原告不顧,離家在外,嗣遭警方查獲,於91 年9 月17日遭遣送出境返回大陸,之後毫無音訊,對原告不 聞不問,更在大陸地區提起離婚訴訟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 籍謄本、大陸地區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起訴 狀繕本等件為證,在卷可稽,復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 2 年12月24日移署資處雲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被告出境資 料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資料,載明被 告來臺因行方不明及逾期停留,於91年9 月17日強制遣送出 境,3 年內不予許可入境,目前已逾管制期限,迄今無任何 入境臺灣之資料等情屬實。綜合上情,佐以被告經合法送達 程序,無正當理由未到庭陳述,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 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六、揆諸前述,被告來台團聚期間,離家在外行蹤不明,違反夫 妻同居義務,並遭查獲遣送返回大陸,雙方分居已逾12年, 毫無任何音訊,並於大陸地區提起離婚訴訟,則客觀上兩造 間應有之相互扶持、誠摯相愛等義務已名存實亡,足以破壞 婚姻共同生活而達於難以繼續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從而, 衡諸該事由之發生、擴大、致不能回復係基於被告所致,是 揆諸上揭法條規定,原告據以訴請判決離婚,依法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七、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 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處理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繳納上訴費用新台幣4,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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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