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茂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玉間因102 年訴字第319 號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1,2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