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208號
MLDM,103,訴,208,201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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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梃美
選任辯護人 張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本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犯罪事實,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義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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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