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3年度,8號
MLDM,103,簡附民,8,2014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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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陳宋
被   告 王在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 年度苗簡字第555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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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