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1年度,22號
MLDM,101,交附民,22,2014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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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林水成
      陳美鳳
被   告 蔡佳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1 年度交訴字第22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請求狀所載。二、被告則以:引用本院101 年度交訴字第22號刑事案件內之答 辯,且依據鑑定報告不應全部均由被告1 人賠償,其無能力 賠償,另被告已先賠償新臺幣100 多萬保險金等情,資為抗 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蔡佳澐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交 訴字第22號判決無罪在案,原告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 ,依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佳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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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