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調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張寶丹
聲 請 人 鄭銘璋
聲 請 人 鄭浩祥
聲 請 人 鄭伯均
聲 請 人 鄭銘珠
聲 請 人 鄭雅蓁
聲 請 人 邱昱達
前列六人之
共同代理人 賴玉玲
聲 請 人 邱婕妤
法定代理人 邱崑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昱森間請求分割共有物強制調解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分割發生爭執者,除有民事訴訟 法第406條第1項所定之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 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復按 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 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復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核屬於民事訴 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強制調解事件。又聲請人及 相對人均表示不願再行調解,請求直接進入訴訟程序,有本 院民國103年6月12日調解程序筆錄一紙附卷可稽,故可認為 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