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調字,103年度,108號
HLDV,103,司簡調,108,201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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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簡調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劉珠華
代 理 人 曾泰源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義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強
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塗銷抵押權登記,惟聲請人 已具狀表示本件相對人已解散,無法找到其法定代理人到庭 調解,請求逕入訴訟程序,有聲請人民國103年6月3日民事 聲請狀一紙附卷可參,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 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 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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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義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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