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准予變賣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3年度,12號
HLDV,103,司家補,12,2014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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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補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陳俊言律師(即金哲平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變賣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薛美怡(聯絡電話:00-0000000分
  機448)。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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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