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補字第12號聲 請 人 陳俊言律師(即金哲平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變賣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薛美怡(聯絡電話:00-0000000分 機448)。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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