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3年度,33號
TTDV,103,監宣,33,20140619,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許雅鈞 
相 對 人 許文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許文章(男,民國二十五年一月十三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 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此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為民 法第1113條、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所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文章前於民國99年12月13日經本院 以99年度監宣字第46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 人即相對人之女為監護人,因受監護宣告人日常生活無法自 理,現委由外籍看護居家照護中,每月支出看護暨養護費用 不貲,而聲請人沒有收入,其他家屬亦無能力繼續支付受監 護宣告人相關養護費用,經家人商量之結果,唯有處分受監 護宣告人名下不動產,方足以持續支付上開費用,為受監護 宣告人之利益,爰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所有如附表所 示不動產,以支付受監護宣告人之日常生活看護及醫療費用 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到庭陳述綦詳,並提出臺東縣臺東 市○○段0000○0000地號、0789-0000地號、0814-0000地 號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安康健康生活館有限公司出 貨單及統一發票、看護費用支出統計表、臺東縣稅務局房屋 稅籍證明書及兩造戶籍謄本等件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本院99年度監宣字第46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 屬實。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日常生活無法自理,現委由外 籍看護居家照護,每月支出看護及其他日常生活所需費用甚 鉅,往後尚有其他不定期之醫療照護費用等生活開支,惟受 監護宣告人除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外,別無其他財產可支應每 月生活所需,聲請人為支付受監護宣告人之日常生活養護及 醫療費用,聲請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衡情應有利於受監 護宣告人。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為確保受 監護宣告人之利益,聲請人應於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後30 日內,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及變動後之財產清冊,附此敘明 。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附表:
┌─┬──┬─────────────────┬────┐
│編│財產│ 坐落門牌或地號、面積 │權利範圍│ │號│種類│ │ │
├─┼──┼─────────────────┼────┤
│ │ │建物門牌:臺東縣臺東市豐里里四鄰中│ │
│一│建物│華路三段九十七號(未辦保存登記房屋│ 全 部 │
│ │ │,面積:八四‧三○平方公尺) │ │
├─┼──┼─────────────────┼────┤
│ │ │臺東縣臺東市豐成段○七八八-○○○│ │
│二│土地│○地號(地目:建,面積:五七‧二六│ 全 部 │
│ │ │平方公尺) │ │
├─┼──┼─────────────────┼────┤
│ │ │臺東縣臺東市豐成段○七八九-○○○│ │
│三│土地│○地號(地目:建,面積:一一‧二七│ 全 部 │
│ │ │平方公尺) │ │
├─┼──┼─────────────────┼────┤
│ │ │臺東縣臺東市豐成段○八一四-○○○│ │
│四│土地│○地號(地目:田,面積:一九一九‧│ 全 部 │
│ │ │二○平方公尺) │ │
└─┴──┴─────────────────┴────┘

1/1頁


參考資料
安康健康生活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