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許添成
聲 請 人 許王秀園
相 對 人 余一隆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相 對 人 龔魁元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相 對 人 旺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士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0一年度存字第二十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參拾參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1 年度裁全字第25號民事裁定,曾提供新台幣330,000元為擔 保金,並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27號提存事件在案。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余 一隆、龔魁元同意書、印鑑證明書為證,而另一相對人旺碁 營造有限公司在本院103司東調字第16號調解程序筆錄中第 三點同意聲請人領回該筆擔保金,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 宗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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