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474號
TTDV,103,司促,2474,2014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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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7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駱桂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貳佰伍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捌佰零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零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捌萬肆仟肆佰陸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肆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九
  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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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