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7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駱桂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貳佰伍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捌佰零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零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捌萬肆仟肆佰陸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肆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九
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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