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73號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台東醫院法定代理人 祝年豐債 務 人 曾順昌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零壹佰肆拾元,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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