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229號
TTDV,103,司促,2229,2014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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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謝富威
      謝澈勤
一、債務人謝富威謝澈勤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
  柒仟伍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富威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謝澈勤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5筆,金額總
   計為新臺幣(下同)162,075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開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
   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謝富威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六日起即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27,586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
   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謝澈勤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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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1│ 127,586元    │ 102年12月16日起至 │ 1.83%  │ 103年1月17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
│ │         │ 103年5月8日止   │      │ 清償日止      │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 │
│ │         ├──────────┼──────┤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103年5月9日起至  │ 2.83%  │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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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