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0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藍春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肆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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