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68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陳清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貳佰零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零柒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清坤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與債權人訂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
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
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230,788元整。
(二)利息計算: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
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
15,420元整。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230,788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
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料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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