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4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陳光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光德於民國95年4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
幣(下同)30,000元,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
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
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此有現金卡約
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21,960元,及自95年10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
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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