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裴㻙
李素雲
李俊雄
李憲彰
葉容萱
宋源峯
李雅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人涉犯賭博案件(103年度偵字第44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賭具麻將貳副、骰子陸顆、牌尺捌支,及賭資新臺幣叁仟捌佰貳拾元,均收沒。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裴㻙、李素雲、李俊雄、李憲彰、葉 容萱、宋源峯及李雅惠,因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東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443號為職權不起訴處 分確定在案。惟該案查扣麻將2副、骰子6顆、牌尺8支,及 賭資新臺幣(下同)382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 檯處之財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法第266條 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 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當 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既為刑法絕對 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如案件未經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 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次按檢察官依法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 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之規定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 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 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度法 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三、經查,本件被告張裴㻙、李素雲、李俊雄、李憲彰、葉容萱 、宋源峯及李雅惠,因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443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
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7份在卷可參。而扣案之麻將2副、骰子6顆、牌尺8支 ,及賭資382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 此業據被告等人於偵訊中陳明在卷,揆諸上揭法條規定,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 案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雖誤引刑事訴訟法 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容有未合,惟無礙本件宣告沒收 之聲請,本院仍得依據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宣告沒 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士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