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247號
TNDV,103,除,247,201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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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鴻
代 理 人 辛禎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伍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5張,因失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9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99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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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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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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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廖錦鍾 │玉山商業銀行佳里分│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102年11月15日 │20,124元 │BA0000000 │ │
│ │ │行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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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陳徐春香 │玉山商業銀行永康分│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102年11月30日 │21,950元 │BA0000000 │ │
│ │ │行 │司 │ │ │ │ │
├──┼─────────┼─────────┼─────────┼───────┼─────────┼────────┼──┤
│003 │陳建志 │臺南市西港區農會 │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102年11月30日 │40,919元 │FA0000000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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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張碧鈴南市區漁會 │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102年11月30日 │11,881元 │FA0000000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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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施俊銘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102年12月31日 │23,190元 │NN0000000 │ │
│ │ │永康分行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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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