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陳韻珊即陳威松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598號公告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2月7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3年6月9日屆滿(屆滿日為星期假日,順延至6 月9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46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0 │ │1 │1000 │ │
├──┼──────────────┼──────────┼──────┼───┼────┼───┤
│0002│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0 │ │1 │1000 │ │
├──┼──────────────┼──────────┼──────┼───┼────┼───┤
│0003│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0 │ │1 │1000 │ │
├──┼──────────────┼──────────┼──────┼───┼────┼───┤
│0004│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0 │ │1 │1000 │ │
├──┼──────────────┼──────────┼──────┼───┼────┼───┤
│0005│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0 │ │1 │1000 │ │
├──┼──────────────┼──────────┼──────┼───┼────┼───┤
│0006│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 │ │1 │1000 │ │
├──┼──────────────┼──────────┼──────┼───┼────┼───┤
│0007│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 │1 │52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