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順安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忠
訴訟代理人 黃慶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3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582號裁定公 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 院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582號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 為真正。又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於102年11月5日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後,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刊登新聞紙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5月14日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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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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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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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美欣康國際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南都分│順安醫療儀器有限公│102年9月30日│9,400元 │HD0000000 │
│ │李陽鐘 │行 │司簡志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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