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31號
TNDV,103,訴,131,20140626,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順枝
      陳秋娥
      張竣凱
      張朝欽
      共同送達代收人 蘇文斌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許金湖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
103年5月2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0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