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順枝
陳秋娥
張竣凱
張朝欽
共同送達代收人 蘇文斌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許金湖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
103年5月2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0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