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莊心雅
被 告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施栢齡
訴訟代理人 陳信嘉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林易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參與分配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參與分配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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