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29號
再審原告 江信忠
再審被告 楊允清
楊允基
楊瑞源
楊瑞峰
劉榮仕
劉榮來
劉榮順
劉春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69,607元。緣再審原告另案聲請訴訟救助(103年度救字
第27號),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苟原告聲
請訴訟救助經裁定駁回確定,限原告於確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