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19號
TNDV,103,補,319,2014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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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9號
原   告 李世清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國慶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3,
3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裁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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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