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01號
原 告 張美惠
黃惠珍
郭阿雲
陳玫青
許陳麗玉
黃英男
林志丞
李朝順
黃涂巧津
周國卿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百諺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灼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皆各
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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