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01號
TNDV,103,補,301,2014061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01號
原   告 張美惠
      黃惠珍
      郭阿雲
      陳玫青
      許陳麗玉
      黃英男
      林志丞
      李朝順
      黃涂巧津
      周國卿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百諺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灼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皆各
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1/1頁


參考資料
百諺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