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黃竹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黃德清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黃德清(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里0鄰○○路000巷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黃竹發(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里00鄰○○○街00巷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黃德清之監護人。
指定黃慧琪(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里00鄰○○○街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黃德清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 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 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 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 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黃德清之○○,黃德清於民國 102年5月1日因騎腳踏車跌倒致頭部外傷併左側硬腦膜下出 血,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 示之效果,聲請人為此爰聲請鈞院對黃德清為監護宣告,且 選定聲請人為黃德清之監護人,並指定黃德清之○○黃慧琪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係黃德清之○○,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2件在卷 可憑,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對黃德清為監護 之宣告,自屬有據。
(二)又聲請人主張黃德清因頭部外傷併左側硬腦膜下出血, 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 示之效果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黃德清之能力概述表 1件、慶昇醫院診斷證明書1件、台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 書1件、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1件為證,又本院囑
託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於103年5月27日在鑑定人戴德 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趙星豪醫師面前訊問黃 德清時,黃德清插鼻胃管,氣切無法說話,聲請人表示 是騎腳踏車撞上柱子,快1年了,沒有意識。對捏有一 點肢體反應,眼睛有睜開但沒有發出聲音,又鑑定醫師 對黃德清為精神鑑定結果認:「黃德清因頭部外傷造成 意識障礙,言語理解及表達能力喪失,鑑定時對叫喚無 反應,昏迷指數9分,無言語表達能力。」等語,有嘉 義地方法院以103年5月28日嘉院國家慧103家助字第15 號函所檢送之勘驗筆錄1件在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對 黃德清為監護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次查,受監護宣告人黃德清未婚,無子女,其○○黃○、○ ○黃○○、○○黃○、○○黃○綢、○○黃○均已死亡,○ ○王○○珠為身心障礙者,其○○黃○美、○○即聲請人 、○○陳黃○蓮,○○黃○瑞、黃○宗、黃○志,及○ ○黃慧琪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黃德清之監護人、由黃慧 琪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業經聲請人陳明在 卷可按,並有戶籍謄本6件、除戶謄本4件、親屬會議紀 錄1件、同意書2件、印鑑證明4件、王黃寶珠之中華民 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1件附卷可憑,堪予認定。本院審 酌聲請人係受監護宣告人黃德清之○○,與黃德清關係 親近,聲請人有意願擔任黃德清之監護人,且黃德清之 其他○○及○○○亦同意由聲請人擔任黃德清之監護人 ,因認由聲請人擔任黃德清之監護人,最能符合黃德清 之最佳利益,為此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黃德清 之監護人;又黃慧琪係受監護宣告人黃德清之○○,衡 情黃慧琪應會本於受監護宣告之人黃德清之最佳利益, 與監護人共同開具財產清冊,且黃慧琪亦願意擔任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是爰指定黃慧琪為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以利監護事宜之執行。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