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郁雅即黃香雅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附件: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曾於民國95年參與銀行公會債 務協商成立,並有毀諾一情。請聲請人據實陳報當時申請 協商之最大債權銀行為何?並提出協議書及無擔保還款計 畫,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有何不可歸責與己之事由 以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另請說明台端於毀諾後,是否 有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
(二)提出債務人與國泰世華銀行、滙豐銀行、聯邦銀行、永豐 銀行、萬泰銀行、台新銀行間之債務係繼承債務之相關證 明文件。
(三)請具狀向本院家事庭查詢聲請人有無向本院聲請過限定繼 承或拋棄繼承,並將查詢結果檢附過院參辦。
(四)說明聲請人是否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於 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法定期間 為限定或拋棄繼承?如是,請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若否,亦請釋明之。
(五)雖聲請人陳報與配偶二人分攤水電費、市內電話費等家庭 開銷,惟與聲請人同財共居者尚有公公、婆婆及小姑,請 說明上開三人有無共同分擔家庭生活開銷費用?如有,說 明分擔之數額及聲請人支出之數額究為若干?如無,則詳
實說明有何不能分擔家庭開銷之情事。
(六)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 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七)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 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1年5月起至103年4月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 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 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 津貼、年金或其他政府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 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 書函等)。
(十)如有以聲請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 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 、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 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