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3年度,11號
TNDV,103,國,11,2014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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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字第11號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被告與原告楊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 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 者,法院得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 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2日函送原告之起訴狀繕本予被告,並 命被告於收受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上開通知已於103年5月 26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 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 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 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 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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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楊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