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151號
聲 請 人 郭碧琇
郭晉維
郭証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5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行關於「被繼承人林春發(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鄰○○路○段000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林春發(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鄰○○路○段000巷00號)」。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判決如有誤寫、誤 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亦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 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李翠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