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墊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0年度,265號
TYEV,90,桃補,265,2001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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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二六五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廖桂欣律師
一、原告因返還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極峰工業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六萬七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二千
  六百七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二千
  六百二十五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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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