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清理之認可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核字,103年度,20號
TNDV,103,司消債核,20,2014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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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鄭慶玉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李漢郎
即 債務人       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清理之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漢郎間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九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 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 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前條第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 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 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 13條第1 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 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 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例 第15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 約而對金融機構負有債務,並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提出債 權人清冊,以書面向聲請人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即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茲因債務人 與全體債權人已於民國 103年6月9日協商成立,爰將協商成 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以認可等語。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置 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 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等為證,堪信為真實。再觀諸債



務人與全體債權人於 103年6月9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 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鍾佳佑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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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