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182號
TNDV,103,司拍,182,201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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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吳明軒
相 對 人 若雅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 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又對信 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 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張雯顯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3年5月6日,債務 清償日期為103年5月7日,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張雯顯於103年3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 ,約定清償日期為103年5月7日,詎借款人屆期未依約清 償,尚欠本金1,500,000元。又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已於103年5月16日信託登記予相對人若雅資產管理有限公 司,惟依首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為信託前存在於該財 產之權利,故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 合約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 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 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 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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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拍字第1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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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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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 歸仁區 │歸仁北段│849 │建│2182.00 │10000分之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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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3年度司拍字第1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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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三│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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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65│台南市歸仁區│台南市歸│14層樓房│53│53│平│鋼筋│15│平│全部 │
│ │45│辜厝里大順街│仁區歸仁│鋼筋混凝│.3│.3│方│混凝│.1│方│ │
│ │ │1號三樓 │北段849 │土造 │1 │1 │公│土造│4 │公│ │
│ │ │ │地號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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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歸仁北段6522建號,權利範圍:90000分之235 │
│共有部分:歸仁北段6523建號,權利範圍:90000分之5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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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若雅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