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159號
TNDV,103,司拍,159,2014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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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非訟代理人 石教中
相 對 人 林姮岑
      黃政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林姮岑黃政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第三人黃凱悌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 清償)及將來所負各項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 8,2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 國131年6月1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 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黃凱悌於101年6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6,9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至131年6月19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 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黃凱悌自102年9月19日起即未依約 繳納本息,尚欠本金6,682,39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 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特別商 讓條款、借據、本院103年度司促第4774號支付命令及確 定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建物登記謄本 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 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 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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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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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編號├───┬────┬───┬───┤ ├────┤權利範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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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安南區 │總安段│432-2 │田│657.40 │31分之1 │所有權人:相對人林姮岑、│
│ │ │ │ │ │ │ │ │黃政諺權利範圍各6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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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南市│安南區 │總安段│432-24│建│83.99 │全部 │所有權人:相對人林姮岑、│
│ │ │ │ │ │ │ │ │黃政諺權利範圍各2分之1 │
├──┼───┼────┼───┼───┼─┼────┼────┼────────────┤
│003 │台南市│安南區 │總安段│432-36│田│12.01 │31分之1 │所有權人:相對人林姮岑、│
│ │ │ │ │ │ │ │ │黃政諺權利範圍各6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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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3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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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建築│ │ │範│




│ │號│ │ │ │ │ │ │ │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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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81│台南市安南區│台南市安│4層樓房 │63│63│59│36│22│平│鋼筋│20│平│全│
│ │0 │北安路3段680│南區總安│鋼筋混凝│.4│.9│.8│.6│3.│方│混凝│.9│方│ │
│ │ │巷10弄10號 │段432-24│土造 │5 │0 │0 │8 │83│公│土造│5 │公│ │
│ │ │ │地號 │ │ │ │ │ │ │尺│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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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相對人林姮岑黃政諺權利範圍各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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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