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150號
TNDV,103,司拍,150,2014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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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鄭全志
相 對 人 陳王秋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陳王秋綠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第三 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 幣(下同)3,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 間自民國85年12月5日至135年12月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陳王秋綠向第三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借款,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3,000,000元;又上 開借款債權及擔保物權先後讓與予第三人荷商柯企第三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謝燕玲,最後讓與予聲請人並辦畢 抵押權讓與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移送變更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 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臺灣省臺南縣土地登記簿影 本1份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 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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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拍字第1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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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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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將軍區 │保源段│697 │道│48.00 │3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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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南市│將軍區 │保源段│698 │道│112.00 │3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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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台南市│將軍區 │保源段│699 │旱│1442.00 │3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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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