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18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方俞欣即吳素惠之繼承人(民國00年0月0日生)
兼法定代理 方建盛即吳素惠之繼承人
人
債 務 人 王瑋明即吳素惠之繼承人
王慧吟即吳素惠之繼承人
王吟珍即吳素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方俞欣、王瑋明、王慧吟、王吟珍應在繼承被繼承人
吳素惠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方建盛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壹拾陸萬伍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
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
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
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
不在此限。民國102年1月3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1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係以被繼承人吳素
惠積欠房屋貸款未為清償,且被繼承人已於91年8月11日死
亡為由,聲請向其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其中債務人王瑋明
、王慧吟、王吟珍、方俞欣係分別於80年2月5日、82年3月9
日、82年3月9日、91年5月9日出生,於繼承開始時均為限制
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而本件債權人復未舉證前述債
務人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有何顯失公平之情事,依
前揭說明,債務人王瑋明、王慧吟、王吟珍、方俞欣即僅需
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就本件債務負清償責任,債權人之請
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
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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