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185號
TNDV,103,司促,17185,2014062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18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方俞欣即吳素惠之繼承人(民國00年0月0日生)
兼法定代理 方建盛即吳素惠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瑋明即吳素惠之繼承人
      王慧吟即吳素惠之繼承人
      王吟珍即吳素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方俞欣、王瑋明王慧吟、王吟珍應在繼承被繼承人
  吳素惠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方建盛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壹拾陸萬伍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
  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
  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
  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
  不在此限。民國102年1月3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1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係以被繼承人吳素
  惠積欠房屋貸款未為清償,且被繼承人已於91年8月11日死
  亡為由,聲請向其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其中債務人王瑋明
  、王慧吟、王吟珍、方俞欣係分別於80年2月5日、82年3月9
  日、82年3月9日、91年5月9日出生,於繼承開始時均為限制
  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而本件債權人復未舉證前述債
  務人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有何顯失公平之情事,依
  前揭說明,債務人王瑋明王慧吟、王吟珍、方俞欣即僅需
  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就本件債務負清償責任,債權人之請
  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
 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