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6939號
債 權 人 陳瑞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瑞 、陳致佑、陳建州、鄭陳阿米、
蘇陳阿玉、郭陳柑、陳玩、陳美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