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67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葉亮緯
債 務 人 葉明進
債 務 人 陳素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柒仟肆佰壹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點五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
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葉亮緯前就讀南華大學邀同債務人葉明進、陳素
娥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8筆,共計新臺幣473,964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
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葉亮緯自民國103
年02月03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77,415
元及自民國103年01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536%
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3年02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
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葉明進、陳素娥既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
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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